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7

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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