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发展规划;
(三)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增减信息录入、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落实使用管理责任;
(五)做好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
(六)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八)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九)检查、报告固定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 按上级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它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划与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二)计划审批。购置单台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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