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第三十一条 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资产编号等内容,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按使用人归档保存。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须由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相关人员签字,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记有关账簿。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开具变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资产管理处有关人员签章,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第八章 教职工离岗、换岗资产移交管理第三十六条 离岗资产交接教职工离岗包括退休、调出、一年以上的出国、病休及其他原因的离校等。教职工离岗前一周内应将所经管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资产移交给本部门的资产负责人,经资产管理员核实后填写资产交接清单,签字交接。部门资产负责人离岗前应与新任部门资产负责人签字交接。部门资产管理员应于人员离岗后一周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登记。第三十七条 换岗资产交接教职工换岗是指经学院批准的院内岗位变更。教职工换岗应先与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部门资产负责人换岗的向新任资产负责人交接),填写移交清单,签字交接。有关部门资产管理员在核实账目后应及时督促有关人员填写资产变更清单。换岗人员在岗位变动后一周内,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机构调整资产交接部门之间发生合并、分离等机构调整的,均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机构调整后两周内,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部门资产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部门资产负责人有责任督促离岗、换岗及机构调整人员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如果拒绝移交,丢失或对所占用资产造成其他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学院资产。第九章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规范固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