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资产处置行为,杜绝违规和流失现象。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符合如下程序:(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清单;(二)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评估,提出处置意见;(三)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四)根据处置权限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第四十四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大宗物资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并严格按照公开招标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院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出租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全额上交学院财务入账,并依据资产处理审批结果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获得的全部收入,应及时、全额上交学院财务,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奖罚措施第四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考核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或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 部门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隐瞒不报、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三)不按规定擅自外借和处置固定资产的;(四)不按时办理登记手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五)固定资产采购程序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六)其它按法规应予追究的。附则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潍坊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
上一页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