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使用部门凭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潍坊职业学院新增固定资产入账证明单》第二联及发票(或文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根据要求定期监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做到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因私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经批准因私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第二十七条 学院内部固定资产的移交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学院机构调整引起固定资产重新配置,应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与变更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需在资产管理处监督下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三)调离学院、退休人员,应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交清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十八条 对于丢失的资产,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账簿和登记卡片的设置:(一)财务处设置固定资产登记总账和分类账薄;(二)资产管理处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薄;(三)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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