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属于国有财产,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三条 学院资产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院各部门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编制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2、对各部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3、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维修管理、调剂使用、报废处理和投资效益考核。
4、制定仪器设备采购方案,组织采购供应。
5、负责仪器设备数据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及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仪器设备,列入低值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3、一般仪器设备,包括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俱等。
4、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指原国家科委统管23种精密仪器,及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或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总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三版)为准,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第八条 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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