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管理技术档案,落实工作制度。对不遵守规定,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纪律处分。仪器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未经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擅自使用、移动、调换学院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事先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记账凭证办理报销手续,并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六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仪器设备。凡经学院批准的部门对外协作、有偿服务活动,必须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确保学院资产安全。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使用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应保持账物相符。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仪器设备的院内外调拨、出售、报损、报废、报失、改造等。仪器设备的变更必须按资产计划审批权限严格审批。 第十九条 因部门任务变更导致仪器设备闲置,或因更新而闲置的旧设备,可以在院内调拨,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第二十条 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处置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故,要迅速报告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处,查清原因,填写损坏、丢失报表,办理清账手续。因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被盗、遗失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如确需拆改,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拆改的仪器设备按原价注销,改装后重新计价入账。经批准报废、报损、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调剂、处理,其残值上交学院财务。第七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要重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各实验室应配备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资产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部门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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